瑞尔美国标准仓储合同条款和条件
(于 1968 年 10 月由美国仓储协会(American Warehouse Association)批准并颁布;于 1998 年 1 月和 2008 年 11 月由国际仓储物流协会(International Warehouse Logistics Association)修订并颁布)
接受——第 1 条
本合同,包括其中所附的附属费用,必须通过寄存方签署,于提议日期后30天内接受。如果无书面接受,则在提议日期后30天内提供本合同所述的仓库存储或其他服务的货构成寄存方接受本合同。寄存方有机会对仓库设施(“设施”)进行检查和检验。
如果提供的仓储或其他服务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未经寄存方按照本条第(a)款事先书面接受,符合的货物在提议日期后30天后提供,则仓库可拒绝接受该货物。如果仓库接受该货物,则寄存方同意仓库所确定和开出的价格和费用,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仓库所接受的任何货物均构成本合同下的货物。经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任何一方可取消本合同,且如果 180 天未实施本合同下的任何仓储或其他服务,本合同将予以取消。
入库和出库——第 2 条
寄存方同意,运至仓库的所有货物应将提单或其他运输合同中的寄存方定为指定收货人,由仓库转交,且不得将仓库定为收货人。如果违反本合同,货物运至仓库,将仓库作为提单或其他运输合同中的指定收货人,则寄存方同意立即书面通知承运人,作为收货人的仓库仅为“转交方”,对货物无实益所有权或利益,并将该通知的副本提供给仓库。此外,仓库应有权拒绝该货物,且不对任何损失、错运或与货物相关的任何性质的损坏承担责任。无论仓库接受或拒绝违反第 2 条的装运货物,寄存方同意赔偿仓库所有运输、储存、装卸索赔以及与该货物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要价过低、铁路滞期费、卡车/联运滞箱费以及任何性质的其他费用。
交货——第 3 条
所有货物应在适当标记并包装为仓储和装卸的设施处交付。在交货之时或之前,寄存方应提供货物清单,其中注明将进行保存并单独核算的标志、品牌或尺寸以及仓储等级和期望的其他服务。
仓储期限和费用——第 4 条
(a)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所有仓储费用按月根据包裹数或约定的其他单位进行收取。
(b)仓储月自仓库接受货物的保管、托管和控制之日起开始,不考虑卸货日期或仓单开具日期。
(c)除本条第(d)款规定之外,对于每月 1 日至 15 日(包括)收到的所有货物,将收取一个月的仓储费;对于每月 16 日至最后一日(包括)收到的所有货物,将收取半个月的仓储费,且对于下个月及随后每月的 1 日仍存储的所有货物,将收取一个月的仓储费。在首月的首个仓储日期以及随后每月的 1 日,所有仓储费到期并应付。
(d)经仓库和寄存方书面同意,仓储月为每月的某日(但不包括)至下个月及随后每月的同一日期。在仓储月的第 1 日,所有仓储费到期并应付。
转运、仓储终止、货物搬移——第 5 条
(a)当交付给仓库并经仓库验收,仓库登记簿中的货物转运说明方为有效,且截至转运时的所有费用由寄存方支付。如果转运涉及重新装卸货物,则将对其收费。如果通过开具新仓单,仓储货物从一方转运至另一方,则新的仓储日期为自转运之日起。
(b)仓库保留在通过挂号信或隔夜快递将通知递交给寄存方后 14 天内,将任何仓储货物从存储的设施中移至任何其他仓库设施的权利,由其自行承担费用。仓库可将货物存储在任何一个或多个仓库建筑中,其由本合同前述所确定的设施所组成,且未经通知,可将货物在上述仓库建筑之间进行转移。
(c)如果仓库至少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寄存方以及仓库所知的声称就货物享有利益的任何其他人,则仓库可要求搬移任何货物。该通知应递交至最新得知的所通知人员的营业地点。如果在通知期结束前,货物未搬移,则仓库可根据适用法律将其出售。
(d)如果仓库真诚认为,在第 5(c)条所述的 30 天通知期结束前,货物将变质或其价值将降低至仓库留置的金额,则仓库可在通知中规定任何合理的较短时间,以搬移货物,且如果货物未搬移,则在单一公告或通知后一周,仓库可根据适用法律将其公开出售。
(e)如果货物质量或条件对其他财产或设施或人员有危险,其在存放货物时未通知仓库,则仓库可将货物公开出售或私卖,无需发出公告,合理通知已知的声称就货物享有利益的所有人员。如果经合理努力后,仓库无法售出货物,则可通过任何合法方式对其进行处理,且不对该处理承担任何责任。在货物处理、出售或退还期间,仓库可从设施中搬移货物,且不对该搬移承担任何责任。
装卸——第 6 条
(a)装卸费用包括在仓库门收货、放置仓储货物以及退货至仓库门中所涉的一般劳动力。在收货时,装卸费用到期并应付。
(b)除非另有书面约定,装载和卸载货物的劳动力将收取一定费用。仓库在接收和卸载受损货物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在装载至汽车或其他车辆而非仓库门或从其卸载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将由寄存方支付。
(c)装载轨道车或其他车辆时所使用的劳动力和材料费用由寄存方支付。
(d)如果要求移出货物的数量少于收到货物的数量,则仓库可就每个订单或一个订单的每个商品收取额外费用。
(e)除非仓库无法进行合理保管,否则仓库不对任何滞期费、滞箱费以及入库汽车、拖车或其他容器的任何延迟卸载,或出库汽车、拖车或其他容器的任何延迟获得和装载承担责任。
交货要求——第 7 条
(a)除非仓库收到寄存方的完整书面指示,货物方可予以交付或转运。书面指示应包括,但不限于,传真、EDI、电子邮件或类似通信,但如果依靠所收到通信中所包含的信息,则仓库不承担责任。根据寄存方的事先书面批准,货物可按照电话指示交付,但仓库不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或错误承担责任。
(b)如果要求移出货物,则应给予仓库合理的时间执行指示,且如果因天灾、战争、公敌、依法扣押、罢工、停工、暴乱或内乱或超出仓库控制的任何原因,或因非仓库所承担的货物损失或损害,或因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理由而无法执行,则仓库不对无法执行该指示承担任何责任,且将继续对仓储货物收取定期仓储费。
额外服务(特殊服务)——第 8 条
(a)除了普通装卸和存储,服务所需的仓库劳动力费用将由寄存方支付。
(b)寄存方要求的特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特殊库存报表的编制,标明重量、序列号或其他包裹数据的报告,货物的盘点以及货票的处理将进行收费。
(c)垫料、支撑物、包装材料或其他特殊用品可提供给寄存方,费用不包括在仓库成本中。
(d)经事先安排,货物可在非平常营业时间进行接收或交付,需收取一定费用。
(e)如果其涉及范围超出正常库存报告,或如果经寄存方要求,通过普通美国邮件之外的其他方式进行通信,则通信费用,包括邮费、隔夜送达或电话费用可由寄存方支付。
保税仓储——第 9 条
(a)如果货物存储在保税仓库中,则除了正常价格,还将收取一定费用。
(b)如果仓单涉及美国海关保税仓中的货物,则仓库不对美国海关查获或移除货物承担责任。
最低收费——第 10 条
(a)最低装卸费用将按照每批以及最低仓储费将按照每月每批进行收取。如果仓单涉及多批或如果一批是混装的,则最低费用将按照标记、品牌或种类收取。
(b)一个账户需收取每月最低仓储和/或装卸费用。如果一个客户拥有多个账户,每个账户均需独立记录和计费,则该收费同样适用于每个账户。
责任和损害赔偿限制——第 11 条
(a)仓库不对所提供、存储或装卸货物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无论其因何产生,除非该损失或损害因仓库无法如相当细心的人员在类似情况下进行与其相关的保管,且仓库不对保管时无法避免的损害承担责任。
(b)仓库未就任何损失或损害对货物进行投保。
(c)寄存方声明,损害赔偿金以规定的基本仓储价格的 10 倍为限,但是,在按照第 1 条接受合同时,寄存方就本合同下的部分或全部货物提出书面要求,该责任可予以增加,在此情况下,根据增加的估价,每月将收取额外费用。
(d)如果所提供、存储或装卸货物发生损失或损害,仓库不对其承担责任,则寄存方应负责承担该货物的搬移和处理成本以及因货物损失或损害而产生的任何环境整治和场地修复成本。
索赔通知和诉讼的提起——第 12 条
(a)寄存方和所有其他人员的索赔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仓库提出,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下列较早者:(i)仓库交货后 60 天或(ii)仓库通知寄存方部分或全部货物发生损失或损害后 60 天。
(b)寄存方或他人不得就货物损失或损害向仓库提起诉讼,除非已按照本条第(a)款规定及时给出书面索赔,以及除非该诉讼开始时间不迟于下列较早者:(i)仓库交货后九个月或(ii)仓库通知寄存方部分或全部货物发生损失或损害后九个月。
(c)如果货物未交付,仓库可通过挂号信或隔夜快递向寄存方邮寄信件,通知其已知的货物损失或损害。通知后书面提出索赔以及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自仓库邮寄该通知之日起。
间接损害责任——第 13 条
仓库不对任何利润损失或任何性质的特殊、间接或后果性损害承担责任。
错运责任——第 14 条
如果仓库因疏忽而错运货物,则仓库应支付因将错运货物退还至设施而产生的合理运输费用。如果收货人未能退还货物,则仓库的最大责任为上述第 11 条所述的损失或损害货物,且仓库不对因收货人验收或使用货物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无论该货物是否是寄存方或他方的货物。
神秘失踪——第 15 条
仓库不对因库存不足或原因不明或神秘的货物失踪而产生的货物损失承担责任,除非寄存方确定该损失因仓库未能按照上述第 11 条进行保管而产生。法律规定的任何推定或变更不适用于该损失,且寄存方声称侵占必须由积极证据证明仓库将货物转为仓库自用。
存储货物的权利——第 16 条
寄存方声明并保证,寄存方合法拥有货物,并有权利和权力将其存储于仓库中。对于仓库所支付的或因寄存方在货物中享有的权利、所有权或利益而导致的任何争议或诉讼(无论是否由仓库或他人提起)所产生的所有损失、成本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寄存方同意赔偿仓库并使其免受损害。该金额应就货物进行收取,并由仓库留置。
准确的信息——第 17 条
寄存方应向仓库提供与货物相关的信息,其是准确、完整的,并足以使仓库遵守与货物存储、装卸和运输相关的所有法律和法律。对于仓库所支付的或因寄存方未能履行该义务所产生的所有损失、成本、罚款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寄存方将赔偿仓库并使其免受损害。
可分割性和弃权——第 18 条
(a)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其任何应用被拥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法令或判决解释或判定为无效、失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则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不因此受到影响,仍然具有充分效力。
(b)仓库未能要求严格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得构成放弃或禁止日后要求严格遵守该条款或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
(c)本合同的条款对寄存方和仓库的继承者、执行者、继任者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为适用于提供给仓库的货物的唯一协议;且未经仓库和寄存方书面签署,不得予以修改。
留置权——第 19 条
对于货物的所有合法仓储费,仓库应拥有一般仓库留置权;同样适用于就预付款、利息、保险、运输、劳动力、称重整修及与该货物相关的其他收费和费用提出的所有合法索赔,以及任何其他账户可能到期的余额。仓库还要求获得与寄存方存储在仓库所拥有或运营的任何其他设施中的任何其他货物相关的所有收费、预付款和费用的一般仓库留置权。为了保护其留置权,仓库保留在装运货物前获得所有收费预付款的权利。
物权凭证——第 20 条
物权凭证,包括仓单,可通过实物或电子形式开具,由双方选择。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第 21 条
本合同以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受设施所在州的实体法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包括该州批准的《统一商法典》第 7 条,不考虑其法律冲突规则。任何诉讼或以任何方式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索赔或争论仅可在设施所在州的适当州或联邦法院提出。
双方承认第 11 条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限制。